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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在齐、梁桂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在齐,梁桂贞,柳宗全,史晓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5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在齐,男,194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桂贞,女,194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宗全,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晓燕,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平安大厦**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在齐、梁桂贞因与被申请人柳宗全、史晓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在齐、梁桂贞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新证据问题。王在齐、梁桂贞提交一组照片称,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历下区法院技术室主任不当接受鉴定部门负责人的宴请,对本案造成不公正的影响,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关联度为10%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其中一张聚餐的照片已在二审时已提交,不属于新的证据。其余照片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不能推翻原判决。2017年5月15日,王在齐、梁桂贞提交《中共济南市历下区纪委关于对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打印件一份,欲证实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关联度为10%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打印件显示:发布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其中载明:历下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方普跃、杨北伟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14年8月,历下区人民法院技术室副主任方普跃、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杨北伟接受某司法鉴定所李某某宴请并饮酒,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6年5月3日,历下区人民法院给予方普跃行政警告处分;杨北伟免于处分,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院通报批评。对此,本院认为,第一,该通报系打印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第二,该通报载明的内容不足以证实方普跃的行为导致作出涉案鉴定结论的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人员存在其他错误情形。王在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其新证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2014年1月23日,王在齐、梁桂贞之子XX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柳宗全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XX无事故责任,柳宗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0月12日,XX死亡。王在齐、梁桂贞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XX的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进行鉴定。经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XX的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以10%为宜。王在齐、梁桂贞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无反驳证据证实本案存在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形,一、二审法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王在齐、梁桂贞仍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鉴定结论认定的事实,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在齐、梁桂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在齐、梁桂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