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骆培培与耿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培培,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406号原告:骆培培,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武珺,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伟,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监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耿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伟在中国工商银行13×××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士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