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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立新、武穴市建达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武穴市建达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武穴市建达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河街特*号。组织机构代码:79876265-2。法定代表人:余昌明,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申请执行武穴市建达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鄂11民终67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立新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建达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王立新各项损失106397.9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04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5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建达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签字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民终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希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