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玉静与邯郸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静,邯郸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书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767号原告:韩玉静,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邯郸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34号。被告:秦书旺,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丛台区。原告韩玉静与被告邯郸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韩玉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核减收取2550元,由原告韩玉静负担。审判员 常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