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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玉静与邯郸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静,邯郸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书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767号原告:韩玉静,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邯郸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34号。被告:秦书旺,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丛台区。原告韩玉静与被告邯郸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韩玉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核减收取2550元,由原告韩玉静负担。审判员  常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