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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小玲与孙玉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玲,孙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4执异26号异议人王小玲(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9年4月18日,汉族,住黔江区。被执行人孙玉慧,女,生于1969年12月20日,汉族,住黔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玲与被执行人孙玉慧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被执行人孙玉慧的工资收益被黔江区人民法院查扣,因涉及被执行人孙玉慧的案件较多,在案款分配时,执行工作人员告知异议人王小玲,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在分配案款时要优先20%。异议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异议人王小玲诉请求,按照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被执行人孙玉慧的工资。理由,黔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孙玉慧的系列案件中,冻结、查扣的是孙玉慧的工资,分配对象是孙玉慧的工资收入,其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不应享有优先受偿20%的权利。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同时应当提交异议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案中异议人未提交涉及被执行人孙玉慧的所有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分配方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与此同时,本院执行工作人员依照重庆市高级人民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异议人进行释明,依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首先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有效采取措施的债权,在不超过其债权总额的前提下,对待分配的财产可优先20%的解释并无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小玲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远义审判员  徐洪斌审判员  谭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