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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义宗与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宗,刘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822号原告:杨义宗,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武,广东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敏,广东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锋,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原告杨义宗与被告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人民陪审员  李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