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义宗与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宗,刘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822号原告:杨义宗,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武,广东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敏,广东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锋,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原告杨义宗与被告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人民陪审员 李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