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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3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成文与吴满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满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07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成文,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吴满香,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成文与被申请人吴满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皖0202民初307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吴满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长江长现代城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在价值1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成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提供担保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吴满香已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徐成文请求解除上述担保房屋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满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长江长现代城房屋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玮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