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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甲、白某某、高某某、刘某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银行,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甲,白某某,高某某,刘某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694号原告陕西某某银行。负责人王某某,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甲。被告白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刘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甲、白某某、高某某、刘某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