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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371号原告: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李清祥。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贵朝,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