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603苏州北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康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北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连云港康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603号原告:苏州北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颖。被告:连云港康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樑。原告苏州北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康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苏州北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北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州北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