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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钮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2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钮某,女,196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钮某因与蔡建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民初2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钮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钮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钮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明渠审判员  陆久斌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