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钮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钮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2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钮某,女,196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钮某因与蔡建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民初2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钮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钮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钮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明渠审判员 陆久斌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