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长海与孙得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海,孙得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178号原告:张长海,男,1972年7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孙得民,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海与被告孙得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长海负担。审判员 李秋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