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日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日平,王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4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丘市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菊祥,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滨,该局计生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赵日平,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世霞,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日平、王世霞夫妇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查明,赵日平、王世霞夫妇于2015年1月16日生育第三胎子女,属于违法生育。对此,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日作出安社抚费征字[2015]0500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其夫妇二人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35750元,合计271500元。限两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交纳,逾期不交,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该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赵日平、王世霞社会抚养费90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本案中,合议庭通过书面审查,申请执行人未提交向被执行人催告的材料,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时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本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强制执行安社抚费征字[2015]0500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赵日平、王世霞社会抚养费90000元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茂林审判员 刘德军审判员 李娜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