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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诉被告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29民初1666号 原告刘洪。 委托代理人周夏(特别授权),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显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戈(特别授权),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洪诉被告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刘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邑显明西岭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66.00元,减半收取26,333.00元,由原告刘洪负担。 审 判 长  黄友春 人民陪审员  何玉华 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