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518号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1784XY。法定代表人:张晖,董事长。被告: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54641W。法定代表人:陈强,董事长。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立案。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12元,减半收取5856元,由原告重庆江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