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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陆光与聂金占、安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122号原告张陆光,男,汉族,住开鲁县。被告聂金占,男,汉族,住开鲁县。被告安海华,女,汉族,住开鲁县。原告张陆光与被告聂金占、安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陆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陆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0元,减半收取107.50元。由原告张陆光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