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邦屯与王安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邦屯,王安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201号原告:张邦屯,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让,三门峡市陕州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安晓,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张邦屯诉被告王安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邦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邦屯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邦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邦屯负担。审判员 建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巧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