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19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程淑华、裴润东与何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淑华,裴润东,徐金锋,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19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程淑华,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申请执行人:裴润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徐金锋(曾用名徐金丰),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何彬,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彬银行存款10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玉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