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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临邑银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帅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银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陈帅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4民初1185号原告:临邑银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临盘交通站以北。法定代表人:赵玉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衍海,男,回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帅名,男,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临邑银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帅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鲁N×××××挂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后挂靠在原告公司,双方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因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车辆私自进行改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诉请。被告未答辩。货车一辆挂靠到甲方经营;二、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各项制度,按规定正常年、季检;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三、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改装车辆。货车一辆挂靠到甲方经营;二、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各项制度,按规定正常年、季检;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三、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改装车辆。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机动车辆经营服务协议、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效力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了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论、举证、质证的权利。现被告车辆无营运证,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鲁N×××××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其各自的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七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临邑县嘉麟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帅名于2017年3月30日就车牌号为鲁N×××××的车辆签订的《机动车辆经营服务协议书》。二、原、被告共同于本判的车辆签订的《机动车辆经营服务协议书》。的车辆签订的《机动车辆经营服务协议书》。二、原、被告共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帅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松附: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