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杨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杨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39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叶晓荣,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系该行员工。被告:杨松,男,生于1977年6月2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杨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77元,减半收取计93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海燕审 判 员  陈冬梅人民陪审员  邓远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