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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飞与沈阳市和平区隐面餐饮店、王德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飞,沈阳市和平区隐面餐饮店,王德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357号原告:孙飞,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隐面餐饮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9号一层F1-07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德智。被告:王德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飞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隐面餐饮店、被告王德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秦 斌审判员 孙家君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悦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