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飞与沈阳市和平区隐面餐饮店、王德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飞,沈阳市和平区隐面餐饮店,王德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357号原告:孙飞,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隐面餐饮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9号一层F1-07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德智。被告:王德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飞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隐面餐饮店、被告王德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秦 斌审判员 孙家君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悦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