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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6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北部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泽茂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昕漫物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北部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泽茂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昕漫物资有限公司,李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60、6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北部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222-2-7-1。法定代表人ERICMCLEANSLIGTON,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泽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阳光花园7-3-3。法定代表人李泽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昕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3号A区1栋102号。法定代表人李麒麟,经理。被执行人李泽林,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受理的重庆两江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泽茂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昕漫物资有限公司、李泽林等借款纠纷二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34号、00735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重庆泽茂商贸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两江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500万元及700万元,由于二案当事人相同,本院合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二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李泽林所有的位于重庆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4幢18-2号【115房地证2013字第21825号】、18-3号【115房地证2013字第21950号】房屋进行查封,由于被执行人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泽林所有的位于重庆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4幢18-2号【115房地证2013字第21825号】、18-3号【115房地证2013字第21950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松执行员  徐红执行员  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