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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闫德龙与王向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得龙,王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闫得龙,男,汉族,农民,住址:乡宁县。被执行人:王向军,男,汉族,住乡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得龙与被执行人王向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向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向军归还申请执行人闫得龙755356.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得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