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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葛文志与被告郜向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文志,郜向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202号原告:葛文志。被告:郜向东。原告葛文志与被告郜向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文志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秀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