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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文贻华与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程功节,文贻华,金寨县宝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中心企业园2号楼227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T57407。法定代表人:程功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复兴镇水坪社区居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3000009865。法定代表人:程功忠,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功节,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帝,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贻华,女,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磊,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金寨县宝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新河村回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24000032462。法定代表人:杨洪胜,经理。上诉人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程功节因与被上诉人文贻华、原审被告金寨县宝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8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程功节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宝利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程功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颜 菲审 判 员  张 薇审 判 员  彭海波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书 记 员  张天珍书 记 员  李明霞书 记 员  黄山山书 记 员  范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