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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高秀荣、张春雷等与刘华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荣,张春雷,刘华生,叶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290号原告:高秀荣,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张春雷,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区。委托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生,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叶勇,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秀荣、张春雷诉被告刘华生、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华生、叶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荣、张春雷撤回对被告刘华生、叶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0元,减半收取计8430元,由高秀荣、张春雷负担。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