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1170镇江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静峰镇湖街。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复荣,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谏壁镇雩北村陈家庄二组。法定代表人:柯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俊,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6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守斌审判员 谢 铭审判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亚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