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侯希琴与张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希琴,张守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页签发核稿主办部门拟稿人校对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855号原告:侯希琴,女,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张守龙,男,1977年8月2日生,现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侯希琴诉被告张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侯希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希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侯希琴负担。审 判 员 李 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翔书 记 员 黄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