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欧兆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欧兆工贸有限公司,蒋正理,李祖明,李文渊,陈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21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江建法。被执行人温岭欧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洋河村,组织机构代码:580352925。法定代表人蒋正理。被执行人蒋正理,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金清镇。被执行人李祖明,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李文渊,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维根,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岭欧兆工贸有限公司、蒋正理、李祖明、李文渊、陈维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正理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正理在温岭欧兆工贸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178万元;股权占比:2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安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