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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谭昌竹与陈亮、张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昌竹,陈亮,张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579号原告谭昌竹,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陈亮,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张雯,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昌竹与被告陈亮、张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昌竹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亮、张雯的银行存款35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谭昌竹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谭昌竹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陈亮、张雯的银行存款35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左树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楠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