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守彬与张冠楠买卖合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彬,张冠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孙守彬,男,汉族,1985年2月2日生,无职业,现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高国强,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生,无职业,现住农安县。被告:张冠楠,女,汉族,1987年11月30日生,无职业,现住长岭县。原告孙守彬被告张冠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现在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守彬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郑 淑 英人民陪审员 谭 凤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