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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依伙阿呷与罗金刚、罗金志、潘巫甲、杨巫各、马阿各、罗金芳、罗金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伙阿呷,罗金刚,罗金志,潘巫甲,杨巫各,马阿各,罗金芳,罗金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724号原告:依伙阿呷,男,彝族,现年55岁,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罗金刚,男,彝族,现年44岁生,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罗金志,男,彝族,现年37岁,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潘巫甲,女,彝族,下年34岁,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杨巫各,男,彝族,现年37岁,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马阿各,女,彝族,现年45岁,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罗金芳,女,彝族,现年38岁,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罗金银,男,彝族,现年43岁,四川省盐源县人。原告依伙阿呷与被告罗金刚、罗金志、潘巫甲、杨巫各、马阿各、罗金芳、罗金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依伙阿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伙阿呷撤诉。案件受理费1061.00元,减半收取530.00元,由原告依伙阿呷负担。审判员  廖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