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广元诉雷麦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元,雷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367号申请人:王广元,男,生于1957年7月10日。被执行人:雷麦成,男,生于1955年3月19日。王广元诉雷麦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雷麦成将位于陇县城关镇三里铺宝平公路侧的门面房两间及后面小房一间腾出交还王广元;雷麦成截止2017年5月18日租金,扣除押金及卷闸门分摊费用外,支付王广元2000元;于调解生效后当即履行完毕。雷麦成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麦成已向申请人王广元交还了位于陇县城关镇三里铺宝平公路侧的门面房两间及后面小房一间和房屋所有钥匙并履行了案件款2000元,申请人王广元已全部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7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