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迟雯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迟雯丽,刘永福,李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11号增1号。负责人:刘世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清茹,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迟雯丽,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刘永福,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李盼盼,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迟雯丽、刘永福、李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迟雯丽、刘永福依生效判决共同偿还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99818.36元及截至2016年5月4日的利息人民币3088.78元、罚息人民币11417.6元、被执行人迟雯丽、刘永福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自2016年5月5日起至确定给付主文第一项债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被执行人李盼盼对主文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于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2.4元、公告费人民币7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银行存款、机动车、社保缴存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