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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高金花、詹德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花,詹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高金花,女,1964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詹德文,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高金花申请詹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詹德文已经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高金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结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明审判员 赵建红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学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