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行审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宜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宜兴市亿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宜兴市亿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82行审72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宜兴市氿滨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2014046966C。法定代表人董国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达,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邹琪,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宜兴市亿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金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594861。法定代表人徐招顺,该公司总经理。宜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申请本院对宜兴市亿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顺建材)强制执行(宜)安监管罚字[2016]第(B-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市安监局的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安监局于2016年9月7日作出(宜)安监管罚字[2016]第(B-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6年6月6日9时许,亿顺建材南机房(制砖车间)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认定亿顺建材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未对李祥国、李祖根等员工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导致李祥国等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差,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故对该起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亿顺建材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市安监局于同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亿顺建材送达。因亿顺建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义务。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21日催告亿顺建材履行义务,亿顺建材在催告期限内,仍未自觉履行,市安监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宜兴市亿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宜)安监管罚字[2016]第(B-1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毅斌审判员 杭旭伟审判员 叶棋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逢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