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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王孝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王孝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被执行人:王孝彬,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孝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孝彬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通过反馈结果,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目前被执行人王孝彬下落不明,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王孝彬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孝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人王孝彬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123400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1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  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翁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