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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45黄涵祥与顾榴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涵祥,顾榴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黄涵祥,男,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顾榴蓉,女,196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现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黄涵祥与被执行人顾榴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上述调解书,一、确认顾榴蓉结欠黄涵祥借款本金65000元。二、付款期限及方式:顾榴蓉自2015年9月起每月15日支付2500元,至2017年10月15日付清,合计支付65000元。如顾榴蓉未按约支付,黄涵祥有权立即以65000元的余额申请执行,并要求顾榴蓉支付违约金5000元。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顾榴蓉负担。因被执行人顾榴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涵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顾榴蓉支付借款35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本院已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顾榴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顾榴蓉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顾榴蓉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顾榴蓉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顾榴蓉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顾榴蓉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顾榴蓉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顾榴蓉居住地调查,查得顾榴蓉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顾榴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00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涵祥,黄涵祥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顾榴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涵祥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顾榴蓉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涵祥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伟良审 判 员  谭学勤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惠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