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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潘建春、张家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建春,张家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潘建春,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张家希,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潘建春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建春申请再审称:1、其未向原告张家希借款。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打算承包一个“护栏栏杆”项目,后因该项目没有谈成,被申请人遂强迫再审申请人写下本案诉争借条。再审申请人曾多次在电话上承诺还款也是受威胁之后才作出的承诺。2、再审申请人可以提供多名证人证明被申请人强迫再审申请人写下本案借条的事实。3、原审没有查清事实,仅凭借条作出草率判决,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再审申请人无需偿还债务。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时向我院提供如下主要证人名单:1、阿龙。2、潘思忠。3、潘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审在依法公开审理的基础上,对再审申请人潘建春与被申请人张家希之间借贷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潘建春应向张家希偿还借款450000元。本案所有证据材料业经原一审审理过程中质证,再审申请人潘建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对原一审程序未表示异议。潘建春关于其未向张家希借款50万元,该“借条”系受张家希强迫所写的申请理由,不仅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其在出具借条之后多次承诺还款之事实相矛盾。潘建春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新证人名单,其未能证明上列证人与本案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故再审申请人潘建春申请再审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潘建春申请再审所要求撤销的(2015)长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于2015年6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潘建春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且其再审申请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建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绍文审判员  林赛明审判员  卓文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尤晓辉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