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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建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1,李某2,李建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刑初234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汉族,1957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系被害人李德灿妻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德灿儿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女,汉族,1984年5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李德灿女儿。三原告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君,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浩,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李建军,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泌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君、王永浩及被告人李建军均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表人李某1于2017年6月16日以本案民事赔偿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李某1、李某2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审 判 长  薛九建审 判 员  赵 娜人民陪审员  史雯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