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某1、吴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吴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1,男,194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执行人吴某2,男,1967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某3,男,1967年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吴某1与吴某2、吴某3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立案重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8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洲审 判 员 高殿洪代理审判员 卢岳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中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