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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某1、吴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吴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1,男,194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执行人吴某2,男,1967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某3,男,1967年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吴某1与吴某2、吴某3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立案重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8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洲审 判 员  高殿洪代理审判员  卢岳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中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