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方玉与李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玉,李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749号原告:陈方玉,男,个体工商户,住瓜州。被告:李文军,男,住瓜州。原告陈方玉与被告李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陈方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方玉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艳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仕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