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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双贵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双贵,男,1969年4月4日出生于重���市万州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倘甸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双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双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张双贵在倘甸镇街上“山水田园”餐馆饮酒后驾驶渝F1XX**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驶往倘甸镇新平村委会李家箐村。19时许,被告人张双贵驾车沿禄马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倘甸镇古住位村路段时,所驾车辆右前部分与停放在路边的云N7X**号车、云N1X**号车发生碰撞,���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昆明市公安局倘甸产业园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双贵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被告人张双贵带到寻甸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妥善封存送检。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双贵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27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张双贵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张双贵已赔偿了被撞的云N7X**号车、云N1X**号车车主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双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双贵的供述,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双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审理中,被告人张双贵当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张双贵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双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舒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