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3执恢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19王如龙与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龙,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王如龙,住山西省翼城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臣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