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支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21号被执行人:陈支元,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津市市。被执行人陈支元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判决: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我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后,经总对总查询,无财产线索;对扣押清单上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已向公安机关出具工作联系函,等待其移送或回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终结本次执行,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刘成良审判员 何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