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欧云伍申请执行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云伍,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欧云伍,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章英启,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0261729。法定代表人:章英启,该公司董事长。欧云伍申请执行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376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经查,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兴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