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立国与甄凤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国,甄凤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989号原告:张立国,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甄凤铭,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兰,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张立国与被告甄凤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立国、被告甄凤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它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多年的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春节说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有借据),2014年3月份母亲生病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无借据)。2014年6月5日当天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25000元的总借据,并将其中没有出具借据的借款10000元补充到本次借据中。因当时被告借款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也曾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称现无力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甄凤铭辩称,原告与被告开洗浴,以借款方式支付当时投资的红利,我们不是向张立国个人借款,张立国所说的条子确实有,是张立国应该支付的红利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0000元的借条,2014年6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25000元的借据,借据中载明“其中10000元是2014年春节打过的借条,现重新打借条,原借条同时作废。补打3月份母亲看病借款10000元整。现今日又借5000元整”。2014年1月27日原告收到被告投资款35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一份、借据一份、收条一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庭审中被告辩称25000元系应分得的合伙期间的红利款,为此被告提供了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份往来明细表及张玉芝出具的证明,因本案争议的款项发生于2014年,且张玉芝未出庭作证,对上述两项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甄凤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立国借款25000元。如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甄凤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