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光扶、李世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扶,李世芳,蔡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民初90号申请人:黄光扶,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申请人:李世芳,女,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执行人:蔡妃文,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光扶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李世芳、被执行人蔡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黄光扶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李世芳、被执行人蔡妃文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光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李世芳、被执行人蔡妃文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光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0元,由申请人黄光扶负担。审 判 长 王 芬人民陪审员 梁 湖人民陪审员 苏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狄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