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3802号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夏铁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怀,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曹晓丽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曹晓丽于2017年5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晓丽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判长 赵健良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