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叶孟怀与被执行人筠连县坤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孟怀,筠连县坤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叶孟怀,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6日,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坤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高坎乡红花村。法定代理人孙锦强,职务: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孟怀与被执行人筠连县坤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原案号(2016)川1527执2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坤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筠连县坤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领取的煤矿关闭补偿费69112.25元(大写:陆万玖仟壹佰壹拾贰元贰角五分)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叶孟怀。因被执行人已被政策性关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伟 关注公众号“”